解析:
第一点,关于车载装备的问题,在购得新车之后,许多车主都会选择自行安装音响系统、冰箱、尾翼以及行李架等等汽车配件。
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若因车祸而导致此类新增设备遭受损毁,保险公司通常是不会予以理赔的。
部分保险公司可能会提供一项名为"新增加设备损失险"的附加条款,若在进行车辆改装过程中存在潜在安全隐患,并且未提前告知保险公司,那么一旦出现意外事故,仍然无法获得相应的理赔。
第二点、涉及与亲属或朋友之间的碰撞事故。
有一位市民在驾驶过程中突遭不幸,将其亲弟弟卷入事故之中并受伤,经过救治所花费的医疗费用高达人民币一万多元。
王先生的爱车上仅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于是他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然而遗憾的是,保险公司表示不予理赔,原因在于此次事故中的受害人为王先生的直系亲属。
根据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第三者"定义,排除以下四类人群:
即保险人、被保险人、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
第三点、关于未按期进行车辆年检、酒后驾车以及无证驾驶等行为。
在上述情况下,驾驶员实际上并不具备合法上路行驶的资格。
另外,如果驾驶员所持驾驶证与实际驾驶车型不符等情况,保险公司亦有权拒绝赔付。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切勿酒后驾车,同时也不应将车辆借予尚未取得驾照的亲朋好友进行试驾体验。
第四点、关于发动机进水后的错误操作。
保险公司认为,当车辆行驶至深水区域,发动机因熄火而停止运转后,若驾驶员仍强行启动发动机从而导致设备受损,此乃由于操作不当所致,故不在理赔范围之内。
如遇车辆停放在车库内却遭遇水浸之灾,务必避免强行启动发动机,而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否则即使发动机因此遭受损害,保险公司亦有权拒绝理赔。
法律依据:
《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条例》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