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申请执行人死亡后需要变更查封人吗

4w浏览 匿名 2024-05-03 福建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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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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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析:
    在原告提起强制执行之诉后,若被执行人不幸离世,原告可依据规定继续提出强制执行请求,然而在此过程中需对被执行人进行适当变更。
    通常情况下,被执行人为已故者的遗产管理者、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其他因该自然人离世或被宣告死亡而依法继承其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权益的相关主体。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全文
    3 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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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死亡赔偿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原则上,施工地致人死亡事故处理程序可以细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应该立即维持现场秩序,并且工地负责人有权向现场监理报告此次死亡事故,以获取其指导和协助;
其次,如果工地负责人的上级即工地老板接收到此类死亡事故报告,他们有义务立刻抵达现场并妥善处置此事;
然后,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总结并形成相关报告;
接着,应及时将事故发生的详细情况报告给所在地的监管部门;
最后,对于因事故不幸离世者的家人进行相应的赔偿。
关于施工地意外死亡的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
第一,丧葬补助金,这是指在六个月内,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依据;
第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这是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给那些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具体标准为:
配偶每月可领取40%,其他亲属则每人每月可领取30%,而对于孤寡老人或者孤儿,他们每月的抚恤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还会额外增加10%。
需要注意的是,所有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总和不得超过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水平。
至于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则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这是指在48个月至60个月的时间内,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依据。
具体的标准则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来制定,并上报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此外,工伤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素也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主要包括以下四点:
第一,职工与企业或雇主之间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
第二,职工必须遭受了人身伤害的实际后果;
第三,职工所受的伤害必须是在其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所产生的;
第四,该事故必须是导致职工受到伤害的直接原因。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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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六个月后仍未履行会有什么后果
[律师回复] 解析:
强制执行六个月期满时,具体结果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首先,若六个月内仍未能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继续执行。
上级人民法院在审查核实后,有权要求原执行法院在特定期限内完成执行工作,如未能按时完成,亦可决定由本院直接执行或者指令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执行。
其次,对于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书、裁定书以及其他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情形,应依照法定标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再次,若涉及到执行行为的问题,被执行人可能面临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由法院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执行。
最后,若涉及到执行财产的问题,被执行人需要继续履行义务,同时还需承担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
若被执行人确实无力偿还债务,其仍需继续履行相应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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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朋友无理取闹意外生亡是否有法律责任
[律师回复] 解析:
通常来说,情侣之间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因为这种身份并未被纳入法律范畴。
但是,倘若存在特殊情况,情侣之间的关系可能会演变成法律正义,从而对其产生相关的法律救助义务。
举例而言,当女友在男友家中不幸自杀时,如果该男友身处现场且具备施以援手的能力,却未能伸出援手进行救治,那么他就有可能要为此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同一情境中,假设该女友正在行驶中的车辆内自杀,同样地,如果男友有能力出手相救却选择袖手旁观,则其同样面临着法律责任。
更进一步来说,若男友以言辞明确劝说女友结束生命,那么这极可能构成了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公安9大技术侦查手段具体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科技情报侦察措施,作为一种由侦查机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严格审批后实施的特殊技术手段,其主要目的在于协助侦查部门侦破各类特定的犯罪活动。
而技术情报侦查行为,则是应用这些科技手段展开的具体侦查行为。
常见的技术情报侦查措施包括电子监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隐秘摄影、录像、以及对信件、邮件等进行审查等秘密性的专门技术手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第一百五十二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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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死亡可以变更监护人吗?
存在监护人意外去世,监护人成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侵犯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等情况,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变更监护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是他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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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夫妻两人公司财产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处理和分割合伙财产的过程中,若牵涉到了夫妻之间的共有财产,那么原则上应依据相关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执行方式来实现履行责任。
然而,当被执行人拒绝依照该执行方法履行其义务时,人民法院则有权决定向相关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债券、股票以及基金份额等财产状况,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相应的执行裁定。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倘若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个人部分被认定为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人民法院有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
而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共同部分,若被判定为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同样有权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但需确保留有足够的份额以供夫妻双方共同使用。
此外,若夫妻双方能够就此问题达成共识且经过人民法院的确认,便可按照该协议进行执行。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不能装修时间的法律规定及其执行效果如何
[律师回复] 解析:
建筑施工对居民日常作息所带来的噪音扰动问题有着明确的规定与准则:
第一,在法定的休息日以及公众假期全日,以及工作日的每日下午12点至下午2点之间,晚上6点至翌日早晨8点之前这两个时间段,不得进行建筑施工活动;
第二,在法定的休息日以及公众假期全日,以及晚上6点至翌日早晨8点这个时间段,禁止在已经完工并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可能产生噪音的装修等扰民行为。
关于噪音扰民的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受环境噪声污染影响的单位或个人,有权利要求加害方采取措施消除其所带来的危害;
其次,如果因此而导致了经济上的损失,受害者有权依照法律程序要求加害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争议,可以根据相关当事人的申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管部门、机构进行调解处理;
最后,若调解无果,当事人可选择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当事人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针对噪音扰民的行为,相关部门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首先,对于故意制造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将给予警告;
其次,若在收到警告后仍未及时纠正错误,将被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最后,若发现此类情况,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由指定部门进行说服教育,并责令其立即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法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改建、扩建工业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第八十八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夜间,是指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之间的期间,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规定本行政区域夜间的起止时间,夜间时段长度为八小时;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四)交通干线,是指铁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内河高等级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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