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婚姻关系确立后,若出现一方向其父母寻求资金支持并以购房方式进行投资的情况,那么在面临离婚问题时,需要依据以下几种情形予以妥善处理:
首先,若婚后某一方的父母全额出资为其子女购置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出资者子女的名下,这种情况可以被视为仅对其子女单方面的赠与行为,因此,该不动产应该被认定为夫妻中的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诉讼中无需参与分割。
其次,如果在婚后,一方的父母为其子女购置了不动产,但并未就所有权归属做出明确规定,那么通常会被理解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此时,这笔资产将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按照平等原则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
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