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夫妻二人离婚并购得房产之后,若选择再度缔结婚姻关系,但双方未就此房产作出特殊约定的话,该房产便应视为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以下类型的财产通常被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范畴:
一是一方在婚姻成立前即已取得的个人财产;
二是由于遭受人身伤害而获得的相应赔偿或补偿;
三是遗嘱或赠予合同中明确指定仅归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等诸如此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