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若一方以其个人名义所负之债项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畴,则不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如果债权人为证实该项债务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抑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表示而产生,便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