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对于发卡银行而言,选择催收外包服务机构必须严格审查该机构的合法性。
事实上,国家政府相关部门已经针对社会中的“讨债公司”以及相应的讨债行为发布了若干禁止性规定。
然而,当前市场上大部分的第三方催收机构实际上都是处于法律法规边缘地带的所谓“讨债公司”,他们并未持有国家正式批准的营业许可证,同时也难以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和监管。
这种情况使得这些催收机构在开展催收业务方面具有潜在的违法性质。
因此,在银行选择催收外包服务机构的过程中,务必谨慎选择那些具备催收外包业务经营资格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第三方公司进行合作。
(二)需要特别关注委外催收授权的合法性问题。
信用卡顾客透支之后,信用卡银行和客户之间便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银行自然拥有向客户追索欠款的权利。
然而,当银行决定委托催收外包公司进行债务催收时,实际上就是将自身所享有的向客户追索欠款的权利部分或者全部地授予给了催收公司。
在此过程中,授权范围是否清晰明了,授权权限是否合法合规,以及催收公司采取的催收手段是否合法合理,都会直接影响到委外催收的合法有效性。
(三)发卡银行还需高度重视客户信息的保密义务。
在银行授权催收外包公司进行催收业务的过程中,往往需要提供相关的客户信息,如客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信用卡卡号等等。
然而,这也意味着客户信息存在被泄露的风险。
如果不法分子利用银行在发行信用卡环节的安全漏洞,窃取这些信息并用于申请信用卡,或者将客户信息泄露给其他第三方,那么银行很可能会面临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责任,甚至可能给客户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发卡或收单业务之前,应当根据需要就拟申请的业务与中国银监会及其相关派出机构沟通,说明拟申请的信用卡业务运营模式、各环节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流程设计、业务系统和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并根据沟通情况,对有关业务环节进行调整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