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父母购置的房屋是否必然归属夫妻共有这一问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致分析。
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夫妻共有的可能性相对较低:
首先是在婚前,父母为自己子女的婚姻购置新居,如果只是贡献了部分购房费用,那么这类费用通常会被视为该子女的个人赠与款项。
在夫妇面临离异之时,这些赠与资金需要先行从总价中扣除,剩余部分及未来的升值收益需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
其次,同理可得,若父母在婚礼前全力资助子女购房,则所有的购房款项都应当被认定为对子女个人的资助,购买到的房子也自然归于子女名下,成为他们的个人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离婚时无需再对此类房产进行分割。
最后,婚后父母为子女购置房产,无论他们选择出资部分或全部,一般都会被看作是对整个家庭成员的赠与行为。
因此,当夫妇离婚涉及到房产分配时,此类房产应当以全额的形式平均分割给夫妻双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