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录音证据的合法性问题,我们需明确的是:
首先,相关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采用正当合法的手段获取录音;
其次,他们所提交的录音证据,不得经过任何形式的剪辑、修补或伪装,其音频文件的原始状态应得到严格保持,并且整个录音过程应保持连续性及完整性;
最后,录音内容不得有任何篡改或歪曲之处,以确保其具备客观真实性以及连贯性。
若录音证据未能达到以上要求,那么法院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其从证据目录中予以剔除。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