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离婚问题之时,首先应由夫妻双方按照协议进行股份分割。
若未能达成共识,可选择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申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据实际情况对股权予以合理分配。
倘若持有半数及以上的股东表示赞成,并且其余股东明确表示不反对或放弃优先购买权,则当事人有权将自身所持有的部分乃至全部股份转让于对方,从而成为该公司的新股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