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涉及不动产权属纠纷之诉,应受不动产所在地之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权范围内。
这里所称的“不动产”泛指无法随意移动或移位将会降低甚至丧失其原有的功能及使用价值之地表附着物。
这类物品不仅包括大地、矿山等物质资源,还涵盖了各类建筑设施。
世界各国对此类问题的民事诉讼法律普遍采用了上述明确规定的专属管辖原则。
(2)对于因港口作业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引发的诉讼案件,应由港口所在地之人民法院(通常为海事法院)行使管辖权。
此类案件所涉及的港口作业内容主要包括船舶进出港区进行调度、装卸货物以及排除各种障碍等相关工作。
将此类案件交由港口所在地之人民法院审理,有助于法院对案情进行深入调查、勘验与了解,从而能够更为迅速且准确地作出裁决。
(3)关于因继承遗产而引起的诉讼案件,应由被继承人死亡之时的居住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之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所谓“遗产”,即为死者生前所拥有的合法财产,其中既包含动产也包括不动产。
在确定何者为“主要遗产”时,一般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准;
若动产数量较多,则选择价值最高的动产地作为主要遗产所在地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