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进行全面深入地审查之后,倘若发现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且自诉人无法提供充分的补充证据,即便经过法院调查仍无法获取到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必要证据,抑或是在认定被告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出现疑难问题,那么应当尊重并引导自诉人自愿撤回起诉申请,或者依法作出裁定驳回其起诉请求。
2.当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案件之后,若当事人对案件的管辖权存在异议,则应在提交答辩状的法定期间内提出。
针对当事人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严格审查。
若异议成立,则应依法裁定将该案移送至具有管辖权的其他人民法院审理;
反之,若异议不成立,则应依法裁定驳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