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未签订书面合同时,亦可认定为承揽关系。
鉴于承揽合同并不属于法定之需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种类,若双方在协商中明确约定了承揽方须依照定作方的具体需求完成工作成果,且定作方则应按承揽方所达到的标准支付相应报酬,便可视作双方已建立起承揽关系。
在此种情形下,双方均应严格遵循口头约定进行履约,并可通过搜集合同订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文书、资料及往来信函等相关证据材料,以证实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合同关系、合同条款及其履行状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