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享有该共同财产超过三分之二权益比例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必须得到其书面确认方可完成使用权转让;
若未经按份共有人许可而签订使用权转让协议,则仅针对其所有权益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若是第三方当事人以善意的态度购入该房产、支付了公平的价格并且完成了法定的产权登记手续,此类行为应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
在处理共有财产转让交易时,需由各共有人共同参与商议,如未达成共识,且该共有财产不会因分拆而导致整体价值降低,那么就应当实施财产的分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