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有产权房的买卖如何操作?
共有产权经济适用房模式,是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时,按个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其用地由土地划拨改为土地出让,将出让土地与划拨土地之间的价差和政府给予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显化为政府出资,形成政府产权。
房屋产权可以按照两种比例实现共有:当个人与政府的产权比例为7∶3时,个人承担的价格相当于同期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对仍无力购买的特殊困难家庭,可按5∶5的产权比例进行购买,个人承担的价格则相当于同期经济适用住房的70%,即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
共有产权房的购买人可随着收入的增加,申请购买政府部分的产权。按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5年内购买政府产权部分的,按原供应价格结算;5年后购买政府产权部分的,按届时市场评估价格结算。房屋出售时与此类似,出售所得按购房家庭与政府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当购买者经济情况发生变化,家庭收入高于政府规定标准,进入中高收入群体时,政府也无需强制其搬出,而是对政府产权部分收取市场租金。
二、共有产权房的特点有那些?
1、价格形成机制。“共有产权房”用地性质由划拨改为出让,并完全按照商品房进行开发,且销售价格计算也等同于商品房。可见,比起传统的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房”增加了土地成本,且房价实际上是“随行就市”。
2、“共有产权房”的出资方式,它是指由政府按照“三七开”或“五五开”垫资,并不影响购房者向银行申请商业贷款等。就其出资方式的本质来说,与开发商推出的所谓“零首付”优惠政策比较,前者的垫资人是政府,后者的垫资人是房产商,但从融资模式上看,并无本质差别。
综上所述,共有产权房可作为一个资金不足,工资尚未能支付住房的一个次优选择,其是在为经济困难者提供安定的机会,也在削弱房地产行业竞争的加剧和房价的日盛,由政府的力量使得中低层人民有更多选择的机会。至于关于共有产权房的买卖引起的遗产争端以及其他,相信会在之后的法律中得到完善。相关的法律知识可详询律图的各位律师老师,相信大家会得到公允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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