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若当事人未能就共同负担之债务的分担达成协议,那么他们将被要求共同承担这笔债务。
对于这一类的夫妻共同债务,作为债务人的双方均负有不可推卸的清偿责任。
在此情况下,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各自应负担债务的比重;
如无法达成共识,则需交由法院裁决以定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