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上海市对于首次购买住宅的要求如下:
第一,若申请人曾经使用商业贷款购置过一套住宅并已经结清了贷款,那么他们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新的住宅将被视为首套房;
第二,如果申请人曾经使用商业贷款购置过一套住宅,之后又将其售出,并且在房屋登记系统中无法查询到该房产信息,但是在银行的征信系统中却能查到相关的贷款记录,那么他们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新的住宅也将被视为首套房;
第三,如果申请人曾经全额付款购置过一套住宅,那么他们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新的住宅同样会被视为首套房;
第四,如果申请人曾经全额付款购置过一套住宅,之后又将其售出,并且在房屋登记系统中无法查询到该房产信息,那么他们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新的住宅仍然会被视为首套房;
第五,如果申请人个人名下拥有两套商业贷款记录,并且这两套房产均已全部偿还完毕并售出,同时他们能够提供这两套房产已售出的证明文件,那么他们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新的住宅仍可被视为首套房;
第六,如果申请人个人名下仅有一套商业贷款记录,并且该笔贷款已经偿还完毕并售出,同时他们能够提供该房产已售出的证明文件,那么他们申请商业贷款购买新的住宅也将被视为首套房;
第七,如果申请人夫妇双方中有一人在结婚前曾使用商业贷款购买过一套住宅,而另一人则在结婚前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宅,婚后他们希望以夫妇双方的名义共同申请贷款。
如果这两笔贷款均已偿还完毕,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还款能力、信用状况以及其他具体因素来灵活掌握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