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明确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人之间享有相互追偿权,当保证人为债务履行提供了担保责任之后,除非与当事人另有约定,他/她有权在自己所负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进行追偿,并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所有权利,但必须确保不损害债权人的任何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