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延迟交付房屋的主要原因通常包括因情势变更引发的延误以及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推迟。
依据相关法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由于合同的基本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无法预料到的、且并非源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动,若继续执行该合同将对其中一方产生明显的不公,那么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可与另一方进行重新协商;
如果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达成共识,则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根据具体案情,秉持公平原则对合同进行调整或解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
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