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照常规程序进行离职從而通常需観待三十日的時間。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就業者若有意離職,應提前三十天通過書面方式向其所屬用工單位進行告知;
如該等情況屆於試用期內,則應提前三天通知用工單位以作為其可立即辭職之決定。
當期限結束後,無論用工單位同意与否,均不影響就業者依法提出離職的權利。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