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鉴于物业服务不应该成为拒绝交付房产之原因,故而在面对以下五种特殊情形时,确实可以提出拒付物业管理费用的主张:
首先是在房屋尚未完成质检程序并符合交房条件之时;
其次若在签署的租赁合约中有明确规定物业费用由承租方承担者;
再者便是由于物业公司未能有效履行其所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所承诺的各项责任;
此外倘若物业公司并未与业主就服务事项订立相关合同;
最后则是当物业公司所提供的服务品质远远低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之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六条
交房条件成就后,房产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向业主发书面通知,且在业主请求交付房屋时,设定预交前期物业费作为交付房屋钥匙条件,最终导致交房未成,房产公司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逾期交房违约金应自交房次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