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二审程序中,需要符合下列几点基本要求:
首先,需要核实原判决是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
其次,如果发现原判决对于事实的认定存在错误,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影响判决结果,则可以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首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最后,经过重新取证和核实事实之后,若法院认为有必要进行改判,也可依法作出相应决定。
此外,当当事人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持有异议时,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特别是在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均为公民的案件中,更应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允许他们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
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