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教师收取学生罚款作为班级经费显然构成了违法之举。
首先,教师并非行政部门中的公务人员,亦非受行政委托执行相关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而他们并没有权利对学生实行罚款这种行政处罚措施。
其次,教师也并非立法机构的代表人物,因此在法律层面上更不具备设定罚款标准的资格和权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