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社会保险机构的基本职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首先,它需在其管辖范围内全面贯彻落实由政府所制订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以及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政策;
其次,该机构还需要接受政府的委托,全权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工作。
此外,社会保险机构还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及内部审计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同时,社会保险机构还需制定社会保险费用的收取与支付业务操作规范,并对其实施过程进行有效监管。
除此之外,社会保险机构还需承担起培训与考核社会保险业务人员的责任,以提升他们的专业素养。
最后,社会保险机构还需做好离退休职工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二条
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