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网络环境中,若未经许可擅自披露或展示公众人物之形象,同时此种行为带有贬低、诋毁甚至谋求商业利益的性质,有可能构成对该名公众人物肖像权的侵害。
然而,若仅在网上以供娱乐为目的而使用公众人物的照片,则不被视为侵犯其肖像权。
但若行为人在未获得公众人物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其照片用于商业活动等牟取经济利益的途径,便可认定为构成了对肖像权的侵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