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现行《劳动法》之规,以下为工作时间的三种类别与相应限定条件:
1.标准工时制:
每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不应高于8小时,且每周的工作总时长亦应被严格控制在40小时以内。
2.延长工作时间的相关约束:
在遵守日工作时间不超1小时的前提下,若遇特殊情形需延长工作时间,则每日累计时长不得超过3小时;
然而,月度总体工作时长仍须严格遵循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