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遇用人单位擅自扣除本应支付给员工的工资情况,职工可依据法定权益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敦促用人单位依照首先商定好的薪酬标准,全额支付应付薪水。
此外,对于劳动者,也可以选择在发现相关问题之后,先行向具有调解职能的有关组织提出调解请求,若调解未能达成共识,则可继续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
如果劳动者对仲裁裁决结果持有异议,还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