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企业所产生的员工福利开支,只要其额度在工资薪酬总和的14%以内,都是被允许进行税前扣除的。
当企业面临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情况时,无论是按照实物还是财物转让亦或是提供劳务的方式来处理,都应该被看作是等同于销售产品,转让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的整体过程,除非国家的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有特别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