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以及司法实践经验,我们可以看到,有四种类型的免责情况普遍存在。
首先是“非诉性协议”以及“口头约定”两种免责方式,这意味着当受害者或是有关的当事人并未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时,行为人就能够实质上摆脱自己所负有的法律责任;
此外,倘若受害人和施害者双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达成共识,也可实现免责。
其次,“履行不能”也是一种常见的免责情形,具体来说就是在财产责任方面,当责任人确实无法承担或无力完全承担相关责任时,相关的国家机构会根据实际情况,全部或部分地免除其应尽的责任。
第三种免责方式为“时效免责”,即法律责任在经过一段时间后,将自动免除。
最后,“自首”和“立功”同样属于免责范畴,对于那些在违法行为发生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协助调查的人员,可以考虑减轻甚至免除他们的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