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提起行政诉讼时,所需提交的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是原告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
其次是能够明确反映出被控告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实际存在的相关证据;
第三点,原告须证实其与被控告材料之间存在直接的利益关联;
最后,根据人民法院的判断,可能还需提供其他必要的辅助材料。
对于起诉内容或所提交材料存在不足之处的情况,人民法院应给予适当的指导和解释,并将需要更正的部分、补充的材料以及相应的期限一次性地全面告知当事人。
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了修正且符合起诉条件,则应予立案受理;
若当事人拒绝进行修正或者修正后仍未达到起诉要求,则应将案件退回并记录在案。
如果当事人坚持提出起诉,那么人民法院应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同时详细阐述不予立案的具体原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交以下起诉材料:
原告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有效联系方式;
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存在的材料;
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