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所谓的补充责任,即是指两位及以上的债务人在相同的债务问题上共同向债权人负责,然而,从外部视角观察,即站在债权人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的话,首先应当由第一顺位的责任人来负担这份责任,而仅仅在第一顺位责任人无法完全赔偿的情况下,才会让第二顺位的责任人负责进行补足性的承担。
这种连带责任和补充清偿责任主要依据的是各位责任人在承担责任方面的优先顺序,因此,我们可以根据这两种责任方式的特点将其细分为连带责任和补充清偿责任。
其中,连带责任的含义是指各个责任人之间不存在主次之分,无论哪一方都必须毫无条件地为债务(或者说责任)负起连带责任。
至于补充清偿责任,它所代表的是连带责任人之间责任承担的顺序性,也就是说,只有当第一责任人无法承担或者无法完全承担责任的时候,其他的责任人才能开始承担起补充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
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