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我国针对公司在法国设立子公司进行企业增资的相关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
国有独资性质的公司在进行并购、拆分、清算、增减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等事项时,必须经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才能实施。
另外,国有独资公司并不需要设立股东大会,其所有决策权都将交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