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众所周知,死刑乃是一种最为严厉之惩罚措施,其主要适用于那些犯下极其严重罪行的犯罪分子。
然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其分则部分,对于适合适用死刑的条款进行了极为严谨的限定。
例如,对于有资格被判处死刑的罪犯,法律明确规定必须满足“对国家及人民造成的危害极其严重且情节极其恶劣者”、“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使公共或私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者”、“造成严重后果者”、“情节特别严重者”以及“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并给国家及人民带来特别重大损失者”等诸多条件。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