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被执行人在案件执行完毕后,需承担执行所需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时所应缴纳之费用,以及执行过程中所产生之实际支出费用。
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现行财产的方式来强制执行案件。
若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载明之义务,且具备以下法律规定的任一情节,该人员将可能被归类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中,并面临法院实施的信用惩戒措施:
1.有履行能力却故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义务者;
2.采用伪造证据、暴力手段或威胁等方式,阻碍或抗拒执行程序者;
3.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隐匿、转移财产等手段逃避执行者;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者;
5.违反限制消费令者;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