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购置共同拥有产权之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时,相较于仅有一名产权人的情形,其流程将会较为繁琐。
这是因为所有共同享有该房屋产权的人士均须签署与购房事宜相关的各项法律文档。
若买方选择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则更须所有共同产权人在银行工作人员面前共同签署售房文件。
在房地产交易所进行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所有共同享有该房屋产权的人士均应亲自出席,以协助买方完成过户手续。
如因特殊原因无法亲临现场,则需提交经公证机关认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代理办理相关事务。
所需办理的手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买卖双方需携带买卖协议、各自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以及原有的《房屋所有权证》等资料前往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同时根据实际情况申报交易价格;
其次,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可能会(实际上,这是必要的程序,因为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通常是与房地产估价机构协同作业)要求对交易的房地产进行价格评估;
紧接着,买方需前往财政部门交纳契税,而卖方则需到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根据具体情况,政府会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
最后,无论买卖双方中的谁(也可在合同或协议中预先约定其中一方)都需要前往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缴纳交易费以及工本费。
待以上手续全部完成后,便可等待领取新的《房屋所有权证》。
在此之后,买方需携带新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原本的《土地使用权证》前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并支付相关费用,最终领取新的《土地使用权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