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女性职工年满五十周岁,并且之前已连续参与工作达十年之久者;
2.女性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且在此之前已经有连续工龄满十年的资历,同时她正在从事井下、高处、极度高温环境或者其他对身体健康产生严重影响的高强度工作(也可以称之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
3.女性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且在此之前已经有连续工龄满十年的资历,同时她被医院出具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严格评估和确认,确认为完全失去了劳动能力的情况,应当批准其提前退休。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