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如何顺利获取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我们为你提供了以下三种简便高效的渠道:
首先,在案件立案手续全部办理妥当后,你可以向当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正式申请,请求他们协助调查并调阅相关资料;
其次,如果你已成功完成立案步骤,那么我们强烈建议你先向具有相关资质的法律机构咨询,然后依据他们提供的指导方案自主进行资料的查阅与搜索,但是在此过程中,请务必向法院递交相关的调查取证文书,确保所有程序符合法定要求;
最后,如果涉及到的特定涉案信息是立案所必须的,那么我们强烈建议你在立案前预先搜集并掌握这些关键信息。
为实现此目标,我们建议你寻求专业律师的协助和服务,以便让律师携带必要的证明文件,如合法的授权委托书、执业资格证书以及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介绍信等,前往地方公安机关进行户籍登记信息的查询工作。
根据最终获得的查询结果,你就可以直接向当地法院提交诉讼立案申请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