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20类银行账户类型在特殊情况下不受法院冻结措施的影响,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以及备付金账户;
2.社保基金账户;
3.国有企业负责为下岗职工保障日常生活所需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账户;
4.国家财政部门设立的国库库款账户;
5.工会经费的集中管理账户;
6.信托财产账户;
7.旅行社为保障服务质量而设立的质量保证金账户;
8.证券投资基金的财产账户;
9.信用证开立时所缴纳的保证金账户;
10.信用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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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已经正式受理破产申请的企业的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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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府财产经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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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空难导致人员伤亡而支付的死亡赔偿金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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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特种存款账户等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
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
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