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录音可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
首先,若一方当事人在未经另一方当事人知情及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了录音,尽管后者对此持有异议,然而,在没有第三方有利害关系人在场且能证明录制过程真实性的前提下,该录音仍可以被视为有效证据;
其次,如果被录音对象不知情地参与了录制进程,但是在录制结束后被告知且明确表达了其同意的意见,那么这份录音便具备了证据资格;
最后,只有当录音材料经过权威鉴定机构证明未经过任何剪辑、拼接、篡改或臆造等处理,并且与其他相关证据相互印证时,才能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