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特定情况下,倘若行为人以非法所得款项作为发放员工薪资及奖励之用,若员工明知该等资金来源于欺诈行为,则应视为恶意获取,并应依据法律规定予以追回;
反之,若员工对该等资金的来源并不知情,且系基于善意而获得,则不应被追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