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孕妇的孕育期内,即从怀孕的第1至第6个月份期间,每位孕妇均有资格享有共计1天的额外假期,以便用于进行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乃至接受生产相关的培训和指导。
而在怀孕的第6和第7个月份中,每位孕妇则每个月可享受到1天的额外假期。
在怀孕的第8个月份期间,孕妇则有权享有额外的2天假期。
对于已进入怀孕第9个月及以上阶段的孕妇而言,她们将有机会享受总共长达4天的额外假期。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