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若雇员基于自身原因主动提交辞呈,自然无法获取到经济补偿金。
在法律实践领域,只要雇员以个人理由申请离职,例如"家庭事务需要处理、个人职业规划及自主创业意向等",都不被认定为合理的经济补偿金请求理由。
此外,根据相关法规,雇员以个人原因递交辞呈时,必须事先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三十天以上,否则,如擅自离岗或未达到规定通知期限便离开工作岗位,均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甚至有可能承担赔偿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
二、然而,如果雇员以公司存在违法行为为由,即所谓的"被迫辞职",那么公司则需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企业存在克扣员工薪资、暂停发放、减少发放或拖欠工资的现象;
同时也有企业未能按照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另外,还有一些企业要求员工在有害物质充斥、缺乏安全防护措施等恶劣的生产环境下进行作业。
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员工特殊的解除权,允许其无条件地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
这便是实践中常说的"被迫辞职"情形。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