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具体来说,情况可分为两个层面来看待。
首先,在经过合法程序获取到的宅基地上进行房屋建设并不构成违法建筑。
其次,对于农村地区的居民而言,他们如欲建造住房,必须先经过当地乡镇政府的审查,同时也需要得到县级政府的许可后方能实施。
若未经过上述审批手续便擅自施工,那么这样的建筑就会被判定为违法建筑。
而第二种情况,也即是说未经任何审批就擅自开始建造的行为,无疑是属于违法建筑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第二款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第三款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第四款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款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款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第七款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