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退休以后不幸去世后的丧葬费用以及抚恤金数额如下:
1.丧葬补助金的领取标准是根据所在统筹区域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得出,为期六个月;
2.对于因公殉职的职工的供养亲属,将按照其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抚恤金。
这部分抚恤金的发放对象是那些主要依靠该职工生前提供生活来源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亲属。
具体的发放标准如下:
配偶每月可领取其工资的40%,其他亲属则按人头每月领取其工资的30%,而对于孤寡老人或孤儿,他们每月所能领取到的抚恤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还会额外增加10%。
需要注意的是,所有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总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的工资水平。
至于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则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