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民办教师(含代课教师)被国家正式录用为公职人员或者经过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进行学习,毕业(或结业)之后,顺利转型为国家正式职员,并依然坚守在教育行业的,其在此之前作为民办教师所度过的最后一段经由组织审批认可的工作时间,在统计工龄时可将其与成为国家正式员工之后的服务年限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同时,若在多个机构中先后承担过民办教师职责经历的,只要是得到了组织的批准和调动,那么这些时间段都应被视为连续的工龄予以计算。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