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产假结束之际,当事人有权提出延期申请,然而,所批准的延期假期应被视作事假处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产假总共为98天,尽管各个地区的具体实施细则略有差异,但通常情况下延长至128天甚至158天不等。
然而,对于那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成功生育子女的夫妇,他们有权享有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其他相应的福利待遇。
关于产假工资的发放标准,除了产假期限得到适当调整外,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亦有明确规定。
各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所在地的相关规定进行执行。
对于怀孕七个月及以上的孕妇,她们有权向所在单位申请休假,产前的假期工资应按照其以往每月实际发放工资的80%计算;
而在产期内,职工则可享受到同等的基本工资待遇。
至于产假工资的具体数额,需参照以往实际发放工资和生育津贴之间的比例关系来确定。
若实际发放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么在生育津贴发放到位之后,应将两者间的差额补足给员工,剩余部分则归属企业所有。
反之,若员工每月实际发放工资高于发放的生育津贴,那么产假工资便应按照实际发放工资的金额支付给员工。
此外,对于哺乳期的工资待遇,若假期在六个半月以内,则工资应按照实际发放工资的80%计算;
若超过六个半月,则延长的部分应按照实际发放工资的70%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若夫妻双方均属晚婚晚育范畴(即男方年满25周岁,女方年满23周岁)且已登记结婚,则在原有三天法定婚假的基础上,还可额外增加一周的婚假。
在此期间,双方的工资、奖金等各项收入仍应正常发放。
而所谓“晚育”,则特指女方年龄达到24周岁后首次生育的第一胎。
根据相关规定,晚育的女性可在90天的假期基础上再增加15天的假期。
在此期间,工资同样按照产期工资标准,以其以往每月实际发放工资为准。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