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时,同时满足如下情况,则被视作用人单位行使合法的用工自主权。
如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经授权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理由,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诉求,将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首先,这种调整必须是基于用人单位自身生产经营发展的需求;
其次,在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所享有的工资水平应尽可能地与原岗位保持基本相当;
再次,不能具有任何侮辱或惩罚性质;
最后,在整个过程中不得出现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