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符合经济补偿条件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时间的长短,依照每满一年便向其发放一个月薪酬的方式进行补偿。
若工作年限大于或等于六个月但小于一年的,则应视为已满一年,以一年为基准计算其对应的补偿金额。
对于那些工作年限不足六个月的劳动者,亦可享受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待遇。
此外,当劳动者的月薪水平高于其所属直辖市或者设立有市区级别的人民政府颁布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三倍以上时,对其经济补偿的金额和标准,应当依照该市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三倍的额度进行支付,同时,对其经济补偿的年限也不得超过十二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