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用人单位在员工孕期内是绝对禁止终止与其签署的劳动合同的。
倘若出现上述情况,则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金两倍的赔偿款,并为其提供相应的生育津贴以及相关的生育费用支出,这些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检查费用、生产接生费用、手术费用、住院费用以及药品费用等。
若用人单位已经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缴纳了生育保险,那么这些费用将由生育保险基金进行支付。
对于女性员工而言,她们在怀孕期间所享有的权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处于孕期的女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用人单位需要对孕期女员工的劳动强度和禁忌劳动事项进行严格保护;
再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孕期女员工的工间休息时间或者适当减轻其工作负担;
最后,对于已婚且正在备孕的女员工,用人单位应当避免让其从事可能会影响胎儿健康发育的劳动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