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受伤员工在停工疗养期内所享有的工资待遇,应由其雇主每月按时予以支付。
若该名伤员处于无法自主生活的状态,则需由雇主派遣专人进行照料,陪护费用则应按照双方事先达成的协议或规定进行计算和执行。
如果伤者的残疾程度被鉴定为五、六级,使其无法被顺利安置工作,那么雇主可于每月度内,依据该员工工资的70%作为标准,向其发放伤残津贴。
倘若当事人的残疾等级介乎于5至10级之间,并决定与雇主解除劳动关系,雇主有责任按照解除劳动关系之时的上一年度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地向其发放伤残就业补贴。
此外,因工伤事故而产生的以下各项费用,均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予以支付:
1、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2、前往统筹地区以外接受治疗所需的交通及住宿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院伙食补助费;
3、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