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用人单位如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时,应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具体的补偿标准为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服务的年限来确定。
每满一年则需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额,不足一年但超过半年的部分,也将被视为一年处理。
若不足半年,则应给予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